发布时间:2014-06-19 09:3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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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
区域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太湖流域环境资源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区域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49号)及省环保厅、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苏环发〔200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补偿资金的来源,包括上游出境水质超过控制断面水质目标对下游予以补偿的资金(以下简称A类资金)和入太湖、入清水廊道及出省界断面水质超过控制断面水质目标应向省财政缴纳的补偿资金(以下简称B类资金)。区域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区域补偿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科学公正,责任考核,注重实效”以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域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是对补偿断面水体环境产生直接影响的水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
(一)相关河流周边地区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
(二)相关河流及周边地区农业面源整治项目;
(三)相关河流及周边地区生态恢复项目;
(四)相关河流周边地区排污企业提标整治项目;
(五)其他相关治污工程。
省级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已补助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第五条 区域补偿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A类资金,全额下达给下游市县,由下游市县安排用于相关水污染防治项目;
(二)B类资金,除省级留用必要的考核断面水质水量监测经费外,其余根据市、县相关补偿断面全年水质监测结果同比改善程度测算分配,由市、县安排用于相关水污染防治项目。
第六条 省环保厅每年4月中旬将上年度市、县相关考核断面全年水质监测结果及应交纳补偿资金数额提供给省财政厅,并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区域补偿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区域补偿资金。
第七条 市、县根据考核补偿断面环境治理工作需要,按规定范围将区域补偿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治污项目,于5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年度终了后,有关市、县环保部门应将区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治污项目进展情况及取得的环境绩效形成书面总结报省环保厅。
第八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区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治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况扣减或取消下年度分配的补偿资金:
(一)未按规定时间、用途安排区域补偿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材料的;
(三)治污工程进展缓慢的;
(四)环境绩效不明显的。
第九条 对挤占、挪用区域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收回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