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1 13:10 浏览次数:来源:赌博网站【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根据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市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工作安排,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议,现对废止和修改的部分市政府规章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具体文件如下:
一、废止文件1部
《世界最大赌博网站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9年3月16日世界最大赌博网站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 根据2012年10月31日世界最大赌博网站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二、修改文件1部
《世界最大赌博网站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2007年11月20日世界最大赌博网站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自2008年6月5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将第五条中的"组织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农林、园林、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修改为"组织发改、水行政、生态环境、供水、卫生、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编,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贡湖湖体及沿贡湖湖岸5公里区域;入贡湖主要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两岸各1公里区域"修改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1000米的区域"。
第二款中的"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宜兴市太华镇太华村、乾元村、楼新桥村、茂化村、胥锦村、太平村、桥涯村和西渚镇横山村行政区域"修改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集水区域范围"。
(四)将第十条第三款中的"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0米内的陆域"修改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第四款中的"世界最大赌博网站锡澄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长江窑港口):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0米内的陆域"修改为"世界最大赌博网站锡澄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长江西石桥):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6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第五款中的"横山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以下库区及其水库大坝背水坡以内的区域"修改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水域范围"。
(五)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江阴市长江小湾、肖山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米内的陆域"修改为"江阴市长江小湾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6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
第三款中的"世界最大赌博网站锡澄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长江窑港口):以长江西石桥水厂与窑港口取水口中点位置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米内的陆域"修改为"世界最大赌博网站锡澄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长江西石桥):西石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第四款中删除"和水库大坝背水坡以内的陆域"。
(六)将第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款中的"会同水利、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质监测网络建设"修改为"会同水行政、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质监测网络建设"。
(七)将第十五条第五款中的"会同环境保护、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资源保护规划"修改为"会同生态环境、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资源保护规划"。
第六款中的"配合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质监测工作,核定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修改为"配合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质监测工作,核定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所有排污口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封堵"修改为"所有排污口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拆除"。
(九)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水污染治理设施需暂停使用的,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报经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修改为"水污染治理设施需暂停使用的,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报经所在地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款中的"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取水单位"修改为"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取水单位"。
(十)将第二十四条中的"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修改为"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中的"违反本办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建设单位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建设单位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中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中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十五)将第三十条中的"违反本办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意见建议者请于2026年7月1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赌博网站。
征求意见期限:2026年6月11日至7月11日。
地址:赌博网站法规科(观山路199号)
邮编:21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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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1日






